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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女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40岁的刘超与前妻王玲协议离婚后,某天发现自己的女儿并非亲生,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财产,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重新分配财产,认为王玲需向刘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8277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2907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王某婚内生育刘某2,并非刘某1亲生女儿之行为,已违背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造成刘某1的损害,刘某1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应予接纳。考虑到刘某1精神损害程度,且鉴于前述分割财产已有考量,一审法院酌定王某向刘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因感情破裂,王玲与刘超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玲抚养,刘超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其成年。2021年4月25日,经鉴定,刘超发现女儿非自己亲生。对于此事,王玲表示自己在离婚时也不知情,直至亲子鉴定后才得知。

在庭上,王玲称刘超对家庭的付出微乎其微,自己受到高等教育,生育孩子后一心在家照顾孩子,所以两人对家庭的贡献是不能相比的。对此,她请求法院判决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刘超需支付自己家务补偿金5万元。

刘超回应,不存在前妻比自己对家庭付出更多的情况,另外,自己与前妻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对方隐瞒了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重大事实,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他请求法院重新分割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自己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份额的70%。其还主张,由于王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至怀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痛苦,因此得他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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