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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后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据悉,申请人甲女士与被申请人乙先生曾系夫妻,2023年8月,经我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此后,B乙先生频繁以探视女儿的名义跟踪、骚扰甲女士,并蹲守在甲女士和女儿的住所附近,且多次谩骂、威胁甲女士与其及女儿同归于尽。甲女士不堪其扰,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法院审理


根据甲女士提供的接警出警工作登记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乙先生的犯罪前科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甲女士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乙先生威胁、殴打申请人甲女士及其女儿;禁止乙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甲女士及其女儿;禁止乙先生进入甲女士及其女儿的住所、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如乙先生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前,离婚后的当事人一方因与对方已不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法定要件,在遭受或面临家暴侵害(威胁)时,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令获得保护。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该法第二十九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婚恋交友关系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将保护阶段延展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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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如果你是正在遭受前夫、前男友纠缠、骚扰、侵害、威胁的妇女朋友,你可以走进离你最近的人民法院,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将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对施暴方的行为进行禁制,并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给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关、机构,联动起一张对妇女朋友的“加强保护网”。当然,被申请人对人身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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