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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致离婚 这份彩礼怎么退?

夫妻感情破裂致离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近日,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通过典型案例普法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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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吴(化名)与被告小李(化名)恋爱后,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期间支付了彩礼现金58800元、价值8000元的“三金”等财物共计8万余元。婚礼举行后,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因发生矛盾欲离婚,原告小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李退还彩礼、“三金”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相关财务支出等财物共计10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关于彩礼、三金、偿还婚前个人债务、抚养费以及小吴目前生活存在困难等意见,法官结合同是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利用案件的相似性,针对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对原、被告双方及在场旁听群众进行释法说理,阐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宣传“婚事新办”社会新风尚,为调解做好法律和思想引导。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背靠背”调解,分别向双方释法说理,讲明双方观点中的不合理因素。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李也自愿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小吴彩礼现金26000元,小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得以妥善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因返还彩礼引起的纠纷,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被告举行婚礼后短暂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双方因矛盾欲解除婚姻关系,小吴因给付彩礼致使其生活困难,被告小李负有返还的义务,经过普法调解,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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